老师在学校授课时,常常会因为教学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书籍、文章,在网际网路使得资讯传递益发便捷的今日,利用他人发表在网路上的文章、图片来制作教学教材,更使老师的教材能够更加丰富多元。然而,这些行为都涉及到著作权法上所谓的“重制”。著作的重制行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须经过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就必须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授权,才不会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针对学校教师授课的情况,著作权法特别在第46条订定了合理使用的规定,明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究竟什么是出于学校授课需要而重制的合理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数量上规定,通常来说,必须与老师上课的课程内容有关,而且重制的质或量也不宜超过客观的标准,例如上英文课时,影印1篇英文杂志或报纸报导当讲义,与课程内容相关;但上地理课时,影印数学方面的著作当作讲义,与课程内容无关的话,不能算是合理范围;还有讲10页的课本影印了别人100页的作品来当讲义,恐怕也很难被认为是合理范围。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么样的程度才算合理范围,必须依照具体个案的情况来认定。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权利人跟授课的老师对于合理范围认知有异而发生争议,最后还是要由司法机关来加以审认。
智慧局曾针对到底学校老师为授课需求的合理重制范围为何,参考美国和香港的实务,归纳出下列几项重点,一并提供予读者参考:
一、基本原则:
二、有关重制的数量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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