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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及进修教育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科以上进修学校,采学年学分制,以每一学期授课满十八小时为一学分,其采用函授、广播、电视或电脑网路等方式教学之时数,得并计之。

第 3 条

依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定国民中学补习学校及各级进修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如下:

  • 一、国民中学补习学校:须年满十五岁,并具有国民小学毕业或经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或同等学力资格。
  • 二、各级进修学校:比照同级、同类学校之有关规定。

第 4 条

国民小学补习学校新生,得由学校编入与其程度相衔接之部、级就读。

第 5 条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依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自行订定之招生注意事项,应报请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 6 条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为招收依本法第十六条规定转学之学生,应自行订定相关规定,报请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 7 条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其教务、学生事务 (训导) 、总务及辅导等工作,得由原属学校之人员兼办或依聘雇相关法规进用之人员办理。

第 8 条

(删除)

第 9 条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之推广教育,依大学法、专科学校法之规定。

第 1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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